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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实施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9 作者: 来源:信息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区于5月1日起实施《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结算等。

个人账户设立

据了解,区直和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会依职工身份证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设立时,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每名职工在我区只能设立一个状态正常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账户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婚姻状况、手机号码等。

同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出具原所在部队开具的《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转移接续到安置地管理中心建立公积金账户,并将部队全部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设立的公积金账户,以此作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依据。

当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遇到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则注销登记手续,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单位应将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从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单位应逐月、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应提前和推迟。

此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

该负责人还说,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单位每年应及时计算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并报管理中心审核,核定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7月1日起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核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转移与封存

据悉,面对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区内变动单位的,应先由原单位将其账户封存,并由新单位重新设立个人账户,原单位应在30日内将其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新单位个人账户。职工跨省调动工作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原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至新设立的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有尚未结清贷款或提供担保的,不得办理该业务;待结清贷款或解除担保后再予办理。

如遇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单位应在停发工资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中止工资关系期间,职工不得办理提取、贷款、担保等业务。待到职工工资关系恢复后,单位应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当月工资确定。

单位因灭失、破产等原因,不能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和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账户封存、转移、销户提取等手续,经管理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