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将重度骨质疏松纳入我区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经认定为重度骨质疏松的我区参保患者,在我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属于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检查等医疗费用,按照职工或居民医保现行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予以报销。
据介绍,重度骨质疏松认定标准须满足以下任意一条:DXA测定的中轴骨骨密度(腰椎或髋部)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2.5且伴有脆性骨折;无脆性骨折,但DXA测量的腰椎、股骨颈、全髋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3.0;QCT腰椎骨密度≤80mg/cm3。每次认定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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