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励全县广大党员干部锐意进取、敢闯敢为的信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联合惩治诬告陷害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
本公告所称诬告陷害行为,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意图使被反映人或单位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的行为。
重点打击以下诬告陷害行为:
(一)出于个人目的,捏造事实、捕风捉影、道听途说、颠倒黑白,陷害、抹黑、诋毁等恶意举报的;
(二)因不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为一己之私造谣中伤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因个人恩怨、造谣生事,故意诬告以及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的;
(四)损毁党员干部或者竞争关系人声誉,意图干扰、阻碍干部选拔任用和换届选举工作的;
(五)编造违纪违法事实,意图转移视线,干扰阻挠巡视巡察、组织调查的;
(六)冒用党员领导干部或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陷害党员领导干部的;
(七)为获取个人利益,伪造虚假材料,诬告依法履职工作人员,阻碍其正常工作的;
(八)对已调查核实并有明确结论的问题,仍通过不同渠道举报,持续制造不良影响的;
(九)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诬告陷害的;
(十)通过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网络渠道,编造虚假信息,引发舆情炒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在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中,因个人不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或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诬告陷害项目负责人、承办人员、相关党员干部,利用不实举报阻碍项目正常推进的;
(十二)在优化营商环境中,通过恶意举报,打压竞争对手,诋毁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扰乱正常生产经营,干扰政务服务和市场秩序,诬告政府工作人员的;
(十三)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无中生有或夸大事实,伪造证据向有关部门或监督机构虚假举报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意图使其受到调查、处罚或声誉损害的;
(十四)为干扰执法、逃避处理,断章取义、拼接执法视频,诬陷执法暴力,对执法人员进行恶意举报、诬告的;
(十五)在信访工作中,借信访之名捏造、歪曲事实,意图施加压力达到个人目的,侮辱及中伤相关党员干部、执法办案人员,扰乱正常信访秩序和工作秩序的;
(十六)其他应当重点打击的情形。
二、严肃追究诬告陷害者责任
坚持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经调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者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对于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于诬告陷害人是党员或者监察对象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相应组织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三、依法开展查诬澄清工作
对经调查核实,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和诬告陷害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综合运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正名,引导澄清对象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监督,放下思想包袱,消除不良影响,推动履职尽责。同时,定期选取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典型案例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其中,诬告陷害者是党员、监察对象的,一律给予通报。对性质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诬告陷害行为,通过媒体公开通报。
四、依法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
我们将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监督权和检举控告权,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欢迎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共同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客观、真实提供相关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
举报电话:
0895-4562132(纪检监察机关)
0895-4562158(县委组织部)
0895-4562101(公安机关)
来访地址:八宿县党政办公楼5楼
来信地址:八宿县纪委监委综合室
邮政编码:8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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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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