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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离乡不离党 流动不流失

发布时间:2022-06-16 作者: 来源: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解决好流动党员“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西藏自治区认真总结流动党员管理经验,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于近期出台了《西藏自治区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确保流动党员始终处于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自觉接受经常性党内教育,让流动党员在异乡也能感受组织的关怀,真正做到离乡不离党、流动不流失。

《办法》对流动党员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对流出地党组织、流入地党组织职责和流动党员义务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参加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流出地党组织应当经常联系流动党员,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负责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流入地党组织应主动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依托党群服务中心,设立流动党员服务站,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身份确认工作。流动党员要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办法》规定流动党员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交纳党费标准按照收缴党组织规定执行。流动党员要结合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特点,由流入地党组织或流动党员党组织因地制宜划片、科学确定包户、精准对接到人,推进“三包”工作落地落实;充分发挥流动党员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采取得力措施引导返乡流动党员参与乡村振兴、参与家乡发展建设;对政治素质较好、致富带富能力强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办法》规定流动党员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及时衔接做好转接工作,一般按照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行业领域党组织、居住地党组织的优先顺序转接,并对离退休人员中的流动党员、外出务工人员中的流动党员、劳务派遣人员中的流动党员、高校毕业生中的流动党员、退役士兵党员、计划分配党员等转移组织关系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宏观管理,乡镇(街道)党委和行业党委要定期组织开展流动党员核查工作,村(社区)党组织要掌握流动党员的去向、工作生活情况、学习教育情况和联系方式等,并及时上报。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之间应当签订双向共管协议。探索建立流动党员网上党支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活动经费标准下拨流动党员管理经费,支持开展党的活动。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