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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修改、废止建筑规划领域部分法规 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5-12-02 作者: 来源:西藏日报

11月2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废止〈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安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涉及民营经济促进法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为了做好专项清理的“后半篇文章”,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对存在不平等对待企业、不适宜继续适用等问题的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依法决定删去《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审批的规定,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登记单位、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同时,删去相关处罚规定。

近年来,国家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改革,深化规划编制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2019年先后两次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修正,《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一些管理措施已被调整。目前,我区实施规划管理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考虑到条例已明显滞后于规划管理实践,不适宜继续适用,依法决定废止。